閃光防治法
第一條
為維護公共秩序,端正社會風氣,杜絕淫靡歪風,保障單身國人之身心健康,
及弘揚我國固有含蓄內斂之傳統美德,特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
本法所稱閃光,謂情侶之間任何導致第三者身心不適之親密行為。
第三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死刑:
一
情侶於公開場合牽手、擁抱、接吻或餵食對方食物者。
二
情侶於網路散佈其相處情形之文字或圖片者。
三
情侶公然以穢語稱呼對方者,例如:「寶貝」、「北鼻」、「哈尼」、「親愛的」。
四
未婚男女公然稱呼對方為「老公」、「老婆」或「公」、「婆」者。
五
情侶相偕出入任何提供床鋪之營業場所者。
處罰
上列行為之未遂犯,禁止其雙方今後一切形式之聯繫,違反禁令者,處死刑。
第四條
逢西洋情人節及七夕情人節,於情勢緊急時,總統得宣告戒嚴。
第五條
為表彰導盲犬可魯對於人類之偉大貢獻,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之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,
應設置形式莊嚴之可魯銅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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